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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6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

法官林雯娟

聲請人
陳瑾諭即陳武州之繼承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之被繼承人陳武州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
    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裁定
    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
    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期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又
    陳武州已死亡,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
    示股票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聲請宣告附表所
    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
    字第325號民事裁定、網路公告影本、繼承系統表、股票分
    配協議書各1件、戶籍謄本影本6件為證,核與本院調閱上開
    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又附表所載之股票,前經
    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,已於同年11月1
    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期間內無人
   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本件聲請,為有理由,
    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 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000163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2620-1  1 696  002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4640-1  1 2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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