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651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

法官陳郁婷

聲請人
蔡麗梅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07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期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,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經其提出本院公告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,核與本院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從而本件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郁婷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
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80552-6 1 1000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