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70號
- 聲請人
- 昱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呂柏瑩
- 代理人
- 呂德宗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向法院聲請公
示催告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09號裁定公示催告後,
已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
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
之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催
字第409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
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8日張貼在本
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期間
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
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
書記官 林彥丞
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票據號碼 昱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呂柏瑩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9日 21,600元 DH20263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