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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17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

法官陳薇

聲請人
鄭出斌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
    股票),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公示催告,
    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依
    法主張權利,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法聲
    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
    ,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
    司催字第328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,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
    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,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
    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
   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
   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
    決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 
【附表】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56 6 1 1,000 2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57 8 1 1,000 3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58 0 1 1,000 4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59 1 1 1,000 5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0 8 1 1,000 6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1 0 1 1,000 7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2 1 1 1,000 8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3 3 1 1,000 9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4 5 1 1,000 10 中鋼焊材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2665 7 1 1,000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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