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97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8 月 29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世旻

  • 當事人
    吳金標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吳金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447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 年1 月6 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(114 月1 月7 日公告)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,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。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。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款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-NX-0000579-0 1 440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