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197號
- 聲請人
- 吳金標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447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
國114 年1 月6 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
站在案(114 月1 月7 日公告)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,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
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
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
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
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款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怡芳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永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-NX-0000579-0 1 44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