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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1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

法官王獻楠

聲請人
周先景
送達代收人
李宛真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
   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454號裁定公
    告於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    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
    聲請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    無誤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
    催告,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其申
    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7月14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
   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
    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雅 涵
附表:     編號 發  行  公 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1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-ND-0002112  1 1000 02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-ND-0002113  1 1000 03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1-ND-0002471  1 1000 04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2-ND-0002807  1 1000 05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-ND-0003648  1 1000 06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0-NX-0000515  1 310 07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1-NX-0000664  1 334 08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2-NX-0000862  1 401 09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3-NX-0001060  1 882 10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-NX-0001339  1 4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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