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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1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

法官盧亨龍

聲請人
紀竹旺
代理人
李亞駿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   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    114年1月14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
   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
    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
    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。
    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
    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
    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
    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盧亨龍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蜀方
附表:   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1-NX-0000708 1 334 2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3-NX-0001101 1 2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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