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788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1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

法官張玉萱

聲請人
郭一德
訴訟代理人
李亞駿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遺失,
   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
    民國114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
    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   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    查,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50號裁定
    公示催告,並於114年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
    專區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稽,本
    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因本件公示催
    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    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張玉萱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達
附表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3-NX-0001024 1 231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