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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2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

法官俞亦軒

聲請人
邱阿幼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    前聲請經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
    114年1月24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期
    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
    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字
    第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,核與本
    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又附表所示之
    股票,前經本院於114年1月7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,已於1
    14年1月2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告屆滿,期
    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是聲請人於申報權
    利期間屆滿後之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,於法尚無不合,應
    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俞亦軒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9  月 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
附表:114年度司催字第5號   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40248-4 1 6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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