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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3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

法官張桂美

聲請人
侯傑智即侯盛雄之繼承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繼承自被繼承人侯盛雄
    之如附表所示股票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3號裁定
    公示催告在案,已於民國114年2月5日刊登於網站,申報期
    間已滿,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
    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    經查,附表所示之股票,原為被繼承人侯盛雄所有,侯盛雄
    於113年1月3日死亡,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由聲請人單獨
    取得,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於114年1月22
    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33號准為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
    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,該
    公示催告於114年2月5日黏貼在本院公告處及法院網站,迄
    今無人申報權利等情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
    第433號卷宗核閱無誤,並有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、股份
    分配協議書、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暨印鑑證明、遺產稅繳清
    證明書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(本院卷第17-47
    、51頁)。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
    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
    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趙翊玲    
附表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D0751722-4 1 1000 2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1ND0792498-4 1 1000 3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D0885984-9 1 1000 4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D0963141-6 1 1000 5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4ND0991750-7 1 1000 6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D1030661-7 1 1000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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