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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3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

法官王偉為

聲請人
王麗玲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   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
    本院牌示處、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
   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
    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
    ,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8號裁定准
    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刊登該裁定
    於本院牌示處,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
    公報,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
   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葵樺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-ND-0003453 1 1000 002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-ND-0003454 1 1000 003 金耘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4-NX-0001231 1 78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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