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34號
- 聲請人
- 富產機械有限公司
- 代表人
- 梁凱弼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
4年2月6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
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
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
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
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
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附表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富產機械有限公司 梁凱弼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分行 允利榮機械有限公司 113年11月3日 940,800元 AM27768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