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
- 法官盧亨龍
- 法定代理人梁凱弼
- 原告富產機械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富產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凱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2月6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(民國)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富產機械有限公司 梁凱弼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仁德分行 允利榮機械有限公司 113年11月3日 940,800元 AM2776834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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