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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36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9 月 30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世旻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黃莉莉

  • 原告
 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何景傳之遺產管理人法人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何景傳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390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 年12月16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(113 月12月18日公告)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,為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。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。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款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-ND-269118-3 1 1000 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-NX-311164-0 1 1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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