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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6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

法官蘇正賢

聲請人
台灣奧奔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明均
代理人
賴叔妤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事實
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支票,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,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公告在案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14年9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6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正賢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容淑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000267號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統亞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世雄 彰化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台灣奧奔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1月10日 1,155,000元 FR75964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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