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270號
- 聲請人
- 林張麗貞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3日屆
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康紀媛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2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321-2 1 16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