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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7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

法官丁婉容

聲請人
林張麗貞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
    告在案。
二、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3日屆
   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丁婉容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附表: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270號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慶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9NX0000321-2 1 1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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