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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7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

法官楊亞臻

聲請人
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英桐
代理人
黃鑫泰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
   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
    民國114年3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
    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   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    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
    公示催告,並於114年3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
    專區等情,有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,經本院調取上開
    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
    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
    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婷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景皇營造有限公司 王春生 彰化商業銀行 歸仁分行 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2月17日 23,375元 QN81316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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