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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75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1 月 13 日
  • 法官
    楊亞臻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李英桐

  • 原告
    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黃鑫泰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桐 代 理 人 黃鑫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14年3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 公示催告,並於114年3月1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,有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,經本院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景皇營造有限公司 王春生 彰化商業銀行 歸仁分行 全興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114年2月17日 23,375元 QN81316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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