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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7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

法官姚亞儒

聲請人
劉秀珠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劉秀珠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因不慎
    遺失,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1
    號裁定公示催告後,並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
    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
    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    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催
    字第101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又附表所載之證券,前
    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上開裁
    定,已於民國114年4月11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
    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
    提出原證券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
    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幸萱
附表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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