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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7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

法官伍逸康

聲請人
干双珍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按:如附
表所示股票,原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江健介所有;聲請
人因江健介死亡後,江健介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如附表所示股票
分歸聲請人所有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),不慎遺失;聲請人前
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本院網站
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
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
  理 由
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
    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
   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仕蕙
附表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科學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104ND0051608-0 1 1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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