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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28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

法官蔡雅惠

聲請人
童昱翔(即童慶德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
    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蔡雅惠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附表:   114年度除字第281號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-ND-0069395-5 1 1000 002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006218-2 1 289 003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007648-5 1 159 004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88-NX-0008176-5 1 2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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