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8 日
- 法官張桂美
- 法定代理人陳金益
- 原告高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高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益 訴訟代理人 胡若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已於民國114年4月10日刊登於網站,申報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 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准為公 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,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4年4月10日黏 貼在本院牌示處、公告於法院網站,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,是申報權 利期間已經屆滿,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趙翊玲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台幣) 支票號碼 受款人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張祐銘 土地銀行台南分行 114年1月2日 84,000元 AGC2459511 高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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