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8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4 日
- 法官王鍾湄
- 當事人黃貴鶯、高千淑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89號 債 權 人 黃貴鶯(即高鴻湍之繼承人) 代 理 人 高千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。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 ,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8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,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、司法公報,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蘇冠杰 【附表】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(現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) 77-NX-7493-8 1 715 2 78-NX-10871-6 1 47 3 78-NX-20598-2 1 321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一鍵將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