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0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7 日
- 法官許嘉容
- 當事人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余財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 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金偉達有限公司 潘蕎羚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 有限公司 114年1月25日 19,576元 SD954576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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