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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30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

法官許嘉容

聲請人
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顏陳美雲
訴訟代理人
余財福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許嘉容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金偉達有限公司 潘蕎羚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 有限公司 114年1月25日 19,576元 SD954576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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