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04號
- 聲請人
-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顏陳美雲
- 訴訟代理人
- 余財福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金偉達有限公司 潘蕎羚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台得國際人力開發 有限公司 114年1月25日 19,576元 SD954576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