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09號
- 聲請人
-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蕭博徽
- 代理人
- 林建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告於本 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 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,核 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 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4 年5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 1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 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附表: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1 黃朝錶 彰化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盛大電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15日 60,480元 QN43293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