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845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3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31 日

法官陳薇

聲請人
許舟寸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
    股票),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公示催告,
    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依
    法主張權利,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法聲
    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
    ,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
    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,於民國113年8月1日於
    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,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
    卷可稽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
   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,
  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
    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 
附表: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00047517-9 1 875 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00055624-1 1 148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