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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1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3 月 31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薇

  • 原告
    許舟寸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舟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 ,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,於民國113年8月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,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00047517-9 1 875 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00055624-1 1 14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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