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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31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

法官陳郁婷

聲請人
黃明祥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股票,因聲請人遺失,前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股票附表:114年度除字第31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-NX-00043297-1 1 600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2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石秉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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