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1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
- 法官蔡雅惠
- 原告賴廷科即振錩工業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賴廷科即振錩工業社 (送達地址:臺中市潭子區旱溪西路七段 代 理 人 賴麗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25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0003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隆選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振錩工業社 114年3月20日 269,655元 FA60709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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