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336號
- 聲請人
- 璩維霆即倪素貞之繼承人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99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
14年4月17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
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
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
請為除權判決,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。
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
審核相符,應信為真實。是以,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
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,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
,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-ND-285979-8 1 1000 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8-NX-71380-1 1 798 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-NX-324472-8 1 15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