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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33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

法官柯雅惠

聲請人
陳昱晟
訴訟代理人
蔡先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
    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9號裁定准予公
    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
    公告完畢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
    股票,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
    4年度司催字第159號卷宗審認無訛。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
    間業已屆滿,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聲請人
    之聲請,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柯雅惠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于子寧
附表: 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20968 1 1000 00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20969 1 1000 00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20970 1 1000 004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20971 1 1000 005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20972 1 1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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