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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338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

法官陳薇

聲請人
陳正志
代理人
陳世和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
    股票),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公示催告,
    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依
    法主張權利,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,爰依法聲
    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
    ,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4年度
    司催字第155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,於民國114年6月3日於
    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,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
    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
    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已屆滿
    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判
    決系爭股票無效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【附表】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-ND-0157336-6 1 1,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-NX-0052454-6 1 313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2-NX-0074406-6 1 324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3-NX-0095990-4 1 571 5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4-NX-0121403-9 1 309 6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-0145851-8 1 327 7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6-NX-0168898-6 1 398 8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7-NX-0187506-3 1 3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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