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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340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

法官林雯娟

聲請人
施碧琴即盧豪才之繼承人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    前經聲請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6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
    國114年6月5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
    期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
    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4年度司催
    字第165號民事裁定網路公告影本1件為證,核與本院調閱上
    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又附表所載之股票,前
    經本院於114年5月29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,已於同年6月5
    日刊登於本院網站,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
   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本件聲請,為有理由,應
    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雯娟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4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烈稽      
附表:    114年度除字第000340號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57248-0  1 320  002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69872-1  1 51  003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86265-3  1 59  004 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18632-2  1 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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