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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41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2 月 31 日
  • 法官
    伍逸康

  • 當事人
    潘啓華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潘啓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不慎於民國114年5月21日遺失;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,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2  月   31 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書記官 張仕蕙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0159806-0 1 1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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