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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4年度除字第34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

法官田玉芬

聲請人
隆穎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謝月娥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
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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