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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36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

法官陳永佳

聲請人
王逸芸即王天賜之繼承人
代理人
陳姝瑾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遺失,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4年6月1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。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。
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
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50號卷宗審認無訛。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2月19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,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永佳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114年度除字第362號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0-NX-5879-6 1 400 002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1-NX-10537-0 1 22 003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1-NX-14072-4 1 20 004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2-NX-17861-7 1 17 005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2-NX-22074-9 1 13 006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69NX 023099-0 1 780 007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X 373995-0 1 1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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