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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

法官吳金芳

聲請人
譚君芳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,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,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
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
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6月24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,有網路公告、公示催告證書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於113年12月23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堪予准許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2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崇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: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) 80-NX-61471-1 1 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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