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4號
- 聲請人
- 譚君芳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,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,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6月24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,有網路公告、公示催告證書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於113年12月23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堪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: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) 80-NX-61471-1 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