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2 日
- 法官吳金芳
- 原告譚君芳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譚君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6月24日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,公告申報權利之期間為6個月,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6月24日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,有網路公告、公示催告證書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於113年12月23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堪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(現已更名為: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) 80-NX-61471-1 1 22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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