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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46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

法官楊亞臻

聲請人
晁揚膠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李錦文
代理人
許庭嘉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前
   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
    國113年6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
    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   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
    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4號裁定
    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6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
    專區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,經
    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
   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    票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雅婷
附表:
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001 賢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張瑞蘭 華南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晁揚膠業有限公司 李錦文 113年6月10日 6,699元 SD017887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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