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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4年度除字第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

法官俞亦軒

聲請人
王逸樺(即王林富子之繼承人)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   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77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民
    國113年6月28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,現申報
    期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
    5條第1項規定,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   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
    第177號民事裁定影本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,
    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又附表
    所示之股票,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
    ,已於同年月28日刊登於本院網站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
    間已於113年12月28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,且期間內無人向
   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從而,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於
    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    。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俞亦軒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2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伊汝     
附表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-0 1 1000 002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-0 1 1000 003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-0 1 1000 004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-0 1 1000 005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-0 1 1000 006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-0 1 1000 007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-0 1 1000 008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-0 1 1000 009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-0 1 1000 010 寶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-0 1 28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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