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除字第72號
- 聲請人
- 張淑英
- 代理人
- 張順龍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7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5551-4--84ND0005572-1 22 220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