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19 日
- 法官張麗娟
- 當事人陳守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守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4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134279-0 1 692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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