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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4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6 月 19 日
  • 法官
    張麗娟

  • 當事人
    陳守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守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113年9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24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9  日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20  日書記官  高培馨 附表: 114年度除字第8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84-NX-0134279-0 1 69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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