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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92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除權判決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5 月 29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郁婷

  • 原告
    侯宥合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侯宥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二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(下稱系爭 支票),因民國113年7月6日在日本東京車站不慎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6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於113年8月20日在本院網站公告在案。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經其提出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網頁1紙為證,核與本院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相符。系爭 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現已屆滿,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29  日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3   日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:        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安平分行 侯宥合 113年6月30日 10,000元 SCAA792967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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