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
- 上訴人
- 臺南蛋品股份有限公司
- 上訴人
- 聲 請 人即
- 法定代理人
- 顏瑞進
- 訴訟代理人
- 蘇明道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蘇敬宇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王廉鈞律師
- 相對人
- 即
- 被上訴人
- 楊智強
- 訴訟代理人
- 劉芝光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返還溢收之訴訟費用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應返還聲請人即上訴人訴訟費用新台幣2,535元。
理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僅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資遣費新台幣(下同)263,378元部分上訴,本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5,565元,惟聲請人已繳納8,100元,溢繳2,535元,為此,聲請人請求裁定返還溢收裁判費2,535元。
三、查聲請人前開主張,業經本院調卷審核無訛,則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2,535元,自有理由,應予返還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