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公示催告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5 年 02 月 28 日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催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琬蓉律師即黃明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黃明献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、生前最後住所: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街00號)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。 被繼承人黃明献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明献之遺產負擔。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黃明献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 死亡,聲請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477號裁定選任為 遺產管理人,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前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8  日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家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