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748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5年度司繼字第607號

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8 日

聲請人
A10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
A09
聲請人
A01
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聲請駁回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。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。是僅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屬關係之合法繼承人,始得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之意思表示。

二、經查:

㈠聲請人A09為被繼承人A12(下稱被繼承人)之媳,聲請人A10為A09前婚所生之子女,且未經現任配偶A04收養,有戶籍謄本等在卷可佐。其等均非前開法定順位繼承人,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應予駁回。

㈡至於聲請人A01部分,未於聲請狀蓋章,亦未提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等資料,經本院連繫聲請人黃秀止,黃秀止表示聲請人A01行蹤不明,無法連繫等語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,聲請人A01既非自行聲明拋棄繼承,則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8  日

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繼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