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320號
- 聲請人
-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朱祐宗
- 代理人
- 陳怡穎
- 相對人
- 王瑞文
林秀貞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項中關於「...餘由相對人林秀真負擔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...餘由相對人林秀貞負擔。」。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第5行所載「...並於93年12月34日均遭戶政機關...」應更正為「...並於93年12月3日均遭戶政機關...」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第一、二項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