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人 LawPla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819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5年度司聲字第66號

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

聲請人
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鍾永鴻
相對人
王能恩
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欲將附件之債權移轉通知函通知相對人,然相對人已出境,無法查得其住居所,為此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為證,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
三、查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12年3月16日即已出境,並於114年4月22日經戶政機關註記遷出國外,現仍不在國內。經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,亦稱查無相對人國外地址資料,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謄本、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、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5年2月24日領一字第1155304285號函在卷可稽。茲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,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,可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,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。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應行國外公示送達程序,併此敘明。
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6  日

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聲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