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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5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

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30 日

法官王鍾湄

聲請人
即債務人
紀國隆
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,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,即駁回其聲請。

理由
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
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杰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⒈聲請人曾於106年8月2日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,請說明債權人
  提出之協商方案及每期還款金額?聲請人於何時(履行幾期後
  )停止履行?停止履行時有何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,致履
  行有困難」之情形(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
  擔等情形)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紀林美英有無領取保險金、社會津貼
  、租屋補助、老人年金、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
  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?請檢附相關
  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等)。
⒊請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。
⒋請提出聲請人114年8月迄今各月薪資證明文件(包含年終獎金
  、考績獎金、紅利、加班費、津貼、加給等)、在職證明或薪
  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
  送達日止),並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,若無請出切結書以
  資證明。
⒌聲請人曾於109年4月14日至113年10月18日擔任當春工程行負責
  人,請提出109年11月起至113年10月之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
  額申報書。
⒍請提出自112年12月起迄今聲請人「所有」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
  摺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或歷史交易
  明細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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