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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5年度補字第290號

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7 日

法官丁婉容

原告
工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胡正德
被告
胡鴻鳴

謝明宏

胡軾彬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,650萬9,471元。
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萬9,788元,逾期未補繳,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。

理由

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第1項之核定,得為抗告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4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不合程式者,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。
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原告訴之聲明第1、2、3項分別係請求被告胡鴻鳴、謝明宏、胡軾彬應將如附表一、二、三所示土地(下合稱系爭土地)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。而系爭土地民國115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一、二、三「115年公告土地現值」欄所示,是上開訴之聲明第1、2、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15萬1,415元、1,993萬2,256元、1,542萬5,800元。準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4,650萬9,471元(計算式:11,151,415元+19,932,256元+15,425,800元=46,509,471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9,78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附表一:原告請求被告胡鴻鳴移轉登記之土地

附表二:原告請求被告謝明宏移轉登記之土地

附表三:原告請求被告胡軾彬移轉登記之土地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,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丁婉容
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康紀媛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(面積×115年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544 650元  全部 100萬3,60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23 2,300元  5萬2,90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395 757元  105萬6,015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905 650元  58萬8,250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4136   268萬8,400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435   288萬2,750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512   98萬2,800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328   86萬3,200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590   103萬3,500元 合計     1,115萬1,415元
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(面積×115年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2703 1,107元 全部 299萬2,221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73 2,300元  39萬7,90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40 1,187元  75萬9,680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20 650元  7萬8,000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53 2,300元  12萬1,900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995 1,709元  853萬6,455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5769 650元  374萬9,850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02 2,300元  92萬4,600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49   34萬2,700元 1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65   37萬9,500元 1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7   15萬4,100元 1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32   30萬3,600元 1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938 650元  60萬9,700元 1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761   49萬4,650元 1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8 2,300元  8萬7,400元 合計     1,993萬2,256元
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5年公告土地現值 (每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價額核定 (面積×115年公告土地現值×權利範圍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1803 650元 全部 117萬1,95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3509   228萬0,85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659   107萬8,350元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086   70萬5,900元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245   15萬9,250元 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430   27萬9,500元 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113   72萬3,450元 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10   20萬1,500元 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299   19萬4,350元 1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地號 386   25萬0,900元 1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1316   85萬5,400元 1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6277   408萬0,050元 1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地號 218   14萬1,700元 1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115   72萬4,750元 1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879   57萬1,350元 16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154   10萬0,100元 17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91   44萬9,150元 18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70   24萬0,500元 19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488   31萬7,200元 20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631   41萬0,150元 2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35   2萬2,750元 2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○段000000地號 718   46萬6,700元 合計     1,542萬5,8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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