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77號
- 原告
- 春上建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李富年
- 訴訟代理人
- 侯信逸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汪令璿律師
- 被告
- 邱冠錫
温志堃
陳歆平
賀照慈
楊子朋
何秋鑫
林亦筑
夏子喬
王淑英
張李雲蓮
黃聖明
盧美秀
林川彰
胡素員
邱志浩
徐慶忠
江晏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756,524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,792元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之圍牆拆除,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。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921,438元及其法定利息。核第1項聲明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,訴訟標的價額為835,086元(原告主張被告圍牆占用系爭土地24.417724平方公尺×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4,200元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;第2項聲明係請求返還溢領之不當得利,訴訟標的金額為1,921,438元。上開2項聲明係基於不同之請求權基礎,且非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之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756,524元(835,086元+1,921,438元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,792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