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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5年度補字第43號

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4 日

法官洪碧雀

原告
張微微
被告
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莊智賢
被告
四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蔡俊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4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,4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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