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754號
- 原告
- 葉秋彣
上列原告與朱佑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115年度補字第754號
上列原告與朱佑阡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侵害配偶身分法益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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