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864號
- 原告
- 陳瑞仁
- 被告
- 王春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,860,844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0,179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由
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○市區○○段000○000○0地號土地合併,並將合併後屬於原告應有部分之土地(面積210平方公尺)移轉登記予原告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860,844元【882.26平方公尺×27,900元(民國115年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)×2381/10000(原告請求移轉之應有部分)=5,860,844元】,依前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0,179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